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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16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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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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