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产专题 >

遗产的处置与继承的相关规定的是怎样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23

  在生活中有很多人可能需要面临继承遗产或者让遗产被继承的一些问题,在遗产的处置和继承的过程中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遗产的处置与继承的相关规定的是怎样的吧。

  遗产的处置与继承

  1、接受、放弃继承的形式。

  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的则放弃继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要有一定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①明示的形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能用书面或口头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叫明示。

  ②默示的形式。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这叫默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接受、放弃继承或遗赠的条件:

  ①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②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③必须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民进行;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1、什么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这是指公民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全体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或丧失了继承权,受遗赠人也放弃了受遗赠权,其遗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④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

  如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说房网专业的房地产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遗产的范围怎么界定

下一篇:遗产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