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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06

  在我国继承法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基本继承制度。为了充分尊重被继承人自身的意志,继承法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当人年老之后,感觉自己身体衰弱,可能不久于人世, 往往就需要立下遗嘱了。立遗嘱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最具公正立的当然是公证遗嘱。此外,还有一些立遗嘱的方式。比如说使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除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以外,其余的立遗嘱方式都需要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对遗嘱进行见证,签字并保存遗嘱,以防止遗嘱被人篡改。如果在老人身体的处于危急情况下,来不及进行公证遗嘱采取其他立遗嘱方式。也可以立下口头遗嘱。

  因为口头遗嘱的不稳定性,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而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口头遗嘱没有实物证明无法查证。所以,我国《继承法》对于口头遗嘱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当被继承人正在情况比较危急的情况之下,那么也是允许通过口头方式来订立遗嘱。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立遗嘱是能够清楚地表达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同时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此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属于无效遗嘱。因为口头遗嘱只能算是在危急情况下推出的应急措施,所以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口头遗嘱。如果遗嘱人并不处于濒临死亡,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况下,或者是当时有危急情况随后危机情况解除,那么即使立下了口头遗嘱也是是无效的。

  如果所订立的遗嘱是合法同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而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也具有继承资格即没有放弃继承权,那么就可以按照遗嘱继承财产。

  如果口头遗嘱无法被证实有效,同时又没有其他书面或录音形式的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以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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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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