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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给钱买房儿媳离婚还债有哪些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14

  父亲给钱买房儿媳离婚还债有哪些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除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时,对房屋的归属及购房债务的承担,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你所说的“离婚后房子归谁,谁还债”并非法律规定,如双方协商该此处理,法律是认可。离婚协议对房债的处理未做约定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无论是否离婚,因房债是共同债务,房债的债权人都可以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偿还房债。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为债权人来说,这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都有还款义务;

  离婚时的债务和财产分配是分离的,所以拿房一方并无必然偿还义务;但从公平性来讲,拿房子一方还债更公平一些。?

  《婚姻法》规定,如果是婚前财产,那房子还是属于个人的,不算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或者一方在婚前首付了,婚后共同还房贷的,那就是夫妻两个人来分,这才算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那就按份额来算。

  对于离婚案件当中房屋的还债问题需要参考到房屋的具体实际情况,对于贷款买房的婚房来说,虽然婚前是由父亲资助进行购买,但在婚后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在房贷债务的偿还上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房屋判决给其中一方则有这一方进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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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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