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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保证金怎样收取?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24

  一、房屋质量保证金怎样收取?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二、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社会投资项目,可将保留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承包人原因的缺陷,负责维修,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不维修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出,费用超金额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四、最低保修期限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的提高,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工程随之开展起来,因为每一项工程的质量安全都与公民的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国家也是十分的重视工程的质量安全,为了确保房屋的质量,也是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当出现质量问题后也是需要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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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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