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法律解读 >

个别城市或试点个人住宅房产税 地方分中央税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06

  
 
】近期,有媒体报道上海北京、广州、重庆四个城市将试点征收住房保有环节房产税。对此,有关税法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统一收归中央,地方并无权力单独开征房产税,但是,中央的确有可能统一部署,在几个房价较高的城市向个人住宅试点房产税。
  “房产税不是新税种”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说,目前公众对于房产税存在一定误解,“都以为是一个新税种,其实一直都有,主要是针对城镇经营性房屋,如商业住宅、居民出租的自有房屋。这一次讨论的范围是要不要扩大到个人非经营性住宅”。刘桓认为,之所以目前提出房产税,而不是以前一直热议的物业税,是因为物业税为全新税种,其通过程序会非常复杂,而房产税是已有税种,只需要对其征收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些调整,“绕开立法程序,可以使其更为快速的出台。”
  刘桓也确认,扩大房产税的开征范围,“作为一种方案始终在讨论,但我们讨论的只是建议方案,至于中央是否会最终拍板,要看纳税人能不能承受,也要看市场能不能产生相应的变化。”对于传闻,上海住房保障与房管局也回应称“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要经国家层面确定,地方应贯彻执行好。如果有关部门正在做一些研究也是完全正常的。”
  “首套住宅不会征新税”
  在博鳌论坛上,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物业税早晚要出台,最快明年中或者明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也表示,要做好征收物业税的准备。
  对于外界担心物业税会增加普通有房公众的负担,刘桓解释说,对基本住宅不征税,这是目前中国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因此不管扩大房产税的开征范围,还是另起炉灶开征物业税,对于家庭的第一套住宅肯定都不会征收。”
  资料链接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目前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分享到:

上一篇:买卖合同中货物出现假冒伪劣商品,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下一篇: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