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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访相关规定、范围和处理期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就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一直是农民解决征地争议的主要途径。据统计,近年来有关征地补偿方面的信访数量占来信来访总数的6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由此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信访的有关规定
(一)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人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二)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修订公布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5)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二、信访基本问题概述
信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简便易行的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在实践中,已经在事实上成为农民所习惯和接受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尤其是在征地纠纷中,部分司法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相互推诿,当事人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部门和渠道,只得走信访这一途径。目前,信访已成为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维护自己合法土地权益的首选方式。但是,信访部门没有处理和裁决的权力,因而很多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根本解决。部分纠纷由于上访延误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失去司法救济的途径。随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的完善,信访工作机构的任务目前已基本演化为转送、转交和督促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一)信访的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等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进入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信访人就该信访事项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决定终止办理。
(二)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期限 《信访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因此,根据现行规定,有关征地信访事项经受理后,应当在60日内办结,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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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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