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春彦与赵燕确定恋爱关系后,张以赵名义购买住房一套以备婚用。但此后二人未婚分手。分手后房屋产权证下发,产权人为赵燕,赵以自己是唯一产权人为由拒绝张春彦使用房屋。张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为二人共有财产。经法院两审后,最终认定上述房屋为二人共有。
本案焦点
房屋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别人如何主张共有权?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如何认定自己出资的事实?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产权登记状况与实际产权状况不完全一致导致的财产纠纷案。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公信效力表现在,法律承认并保护登记权利人的物权,以此确定财产权属,维护登记公信力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现实生活中,登记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可能存在不一致。但因为没有登记,即使是真正权利人,其权利也无法得到保护。如他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登记情况与真正情况不符,则可以改变或推翻登记的内容,维护真正的权利。为此,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以纠正登记上的错误或不完整。
北京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原告以原、被告两人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交纳了首付款。购房后,原告多次归还房屋贷款累计105174元。原告还支付了2005年至2007年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物业费及采暖费。由此可看出原告对房屋进行了实际管理。结合购房当时原、被告存在的恋爱关系,法院最终确认并支持了原告房屋为共有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