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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出售自己名下的房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6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属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理,根据上述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教育、健康等,才能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其他情况如投资需要或资金周转等,均不得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
实践中,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一般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①提供监护人保证书。内容为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保证书应由监护人签名。
②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房屋的情况应当公告,公告期为7天,公告期间无异议才可出售。
③办理交易过户时,提交未成年人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监护人的身份证、单位或团体出具的未成年监护人证明书(证明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监护人只有一个,还须提供经公证的监护人证明书,证明其唯一监护人资格。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创建,专门为北京及全国各地客户提供土地权属、房屋买卖、继承、离婚、建设工程等方面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教学服务。靳律师所带领的“安居律师”团队由多名房地产专业资深律师组成,对房地产法律理论有系统研究(包括二手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已购公房、央产房、物权保护、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析产、确权、无权代理等专业领域),对房地产诉讼有丰富的经验。有能力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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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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