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国购房的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8
符合购房条件的外籍人士购房,大致程序仍然是按照一般的房屋买卖程序,但由于外籍人士在身份、国籍上的不同,与国内居民购房存在如下差异:
(一)提供身份证明。
外国人需要提交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分机构或代表机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工商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境外(含港澳台)机构的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同胞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台湾同胞需提交台胞证、旅行证、回乡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手续的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购房手续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委托书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委托书在我国香港公证的,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委托书在我国台湾地区公证的,应由大陆的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三)外籍个人还需提交任职的公司和学习所在地出具的其在购买物业地因工作或学习需要长期居住的证明(如雇用合同等)。
(四)提交“自用(机构)”或“自住(个人)”声明或保证书。
(五)提供所有文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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