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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靳双权——婚后宅基地房屋拆迁所得补偿离婚时能否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军、王某强按二分之一份额给付李某兰北京市怀柔区1号地上物拆迁所得补偿款,按五分之一给付土地区位价以及其他拆迁所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31681.84元。
事实与理由:1990年5月30日,李某兰与王某军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兰户口迁入怀柔区1号,当时人口是原被告四人,均为农业户口。1992年王某冰出生,户口登记在该院,户口为农业户口。1993年政府颁发该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王某军的名下。2018年8月21日涉案宅院纳入拆迁范围,按照拆迁政策,是以宅基地批准的使用权人为准,按户进行拆迁,随后诉争房屋被拆迁,相应的补偿款包括土地区位补偿、地上物补偿、奖励补助共计人民币7658409.20元,目前该款已打入王某强的银行账户。
2018年9月17日拆迁完毕,经人民法院调解,李某兰与王某军离婚,离婚就双方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李某兰与王某军婚后28年,对该院落的财产有如下的投入:
28年期间李某兰与王某军每年都要对正房进行维修,几次对正房进行大修改造,2012年李某兰与王某军对正房房顶加装彩钢和钢架,2013至2014年间对正房室内地面门窗进行装修和改造。2017年,在正房前建设了宽约3米的走廊,正房有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份额。其他房产和投入,1990年结婚当年,夫妻二人垒院墙、打晾台、油漆门窗,1996年李某兰与王某军建东厢房4间和厨房1间,同时在宅院的南侧建设4间棚子(石棉瓦)和厕所1间(石棉瓦)。2016年,李某兰与王某军在院内种植山楂树40棵,此前在该院李某兰与王某军还种植枣树7棵、柿子树1棵、花椒树1棵、香椿树1棵、海棠树1棵,共计51棵树。其中1棵枣树树龄是28年。2017年,李某兰与王某军建太阳能热水器2组,照明设施10盏。
上述房产、地上物均为李某兰与王某军的共有财产。关于土地使用权李某兰是该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另外,李某兰与王某军是2018年9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前涉案房屋是2018年8月21日列入拆迁,李某兰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应分得区位补偿款等相应补偿利益。被告现将该部分全部利益占为己有,损害了李某兰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王某军、张某丽、王某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案的院落系张某丽夫妇所建,仅是在办理集体用地使用证时证书上写了王某军的名字,但实际该院落房屋所有权属于张某丽所有,在2018年8月30日拆迁时,张某丽、王某军以及张某丽的4位女儿将该房屋及院落赠与了王某强,王某强是该房屋及院落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款也应归王某强所有。
 
本院查明
王某国与张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即长女王某芳、长子王某军、次女王某慧、三女王某梅、四女王某芯。
1989年12月27日,王某国因死亡注销户口。
1990年5月30日,王某军与李某兰登记结婚,李某兰系初婚,王某军系再婚,双方登记结婚时,王某军有一子王某强。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王某冰。
1994年2月16日,原怀柔县人民政府下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王某军,用地面积266.8平方米。
2018年8月30日,张某丽、王某军、王某梅、王某芯、王某芳、王某慧(赠与人)与王某强(受赠人)签订《房产赠与协议》,载明:第一条:赠与房屋的位置:北京市怀柔区1号。第二条:赠与房产说明:上述房产、系赠与人张某丽与老伴的财产、于1975年建设、上列赠与人全部同意无条件全部赠与受赠人。第三条:赠与房屋是否有瑕疵:否。第四条: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交付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为国家法律允许情况下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字后生效、赠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收回、同时产权等归受赠人、房屋所有手续由受赠人办理、保管。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以上所有赠与的所有房产如遇国家拆迁占地等一切补偿归受赠人所有。
第九条:补充说明,该房屋于1975年建设,属于赠与人张某丽与老伴的财产,1994年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时候,村委会误将户主登记成王某军,实际产权归属张某丽夫妇所有。该房屋所有产权无条件赠与王某强,如该房屋拆迁由王某强全权处理,全部利益归王某强所有。如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有其他赠与人的权益,其他赠与同意全部赠与王某强。赠与人处张某丽、王某军、王某芯、王某慧、王某梅、王某芳签字按手印,受赠人处王某强签字按手印。见证人处空白。
2018年8月23日,王某军(甲方)与王某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载明:甲方、乙方二人系父子关系,位于怀柔区1号宅院房产登记在王某军名下。因该宅院在天北路北延道路工程项目搬迁范围内,依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上述宅院宅基地面积277.4平方米。现甲乙双方针对上述宅院内房产等全部地上物和宅基地归属问题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怀柔区1号宅院宅基地总面积277.4平方米。乙方析得宅基地面积中260.4平方米使用权,剩余的宅基地面积17平方米使用权归甲方享有。第二条,怀柔区1号宅院内全部房屋、附属物、装修和设备设施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第三条,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落款处甲方王某军签字按手印,乙方王某强签字按手印。
2018年8月30日,王某军(委托人)与王某强(受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系北京市怀柔区1号宅院签约人,现就怀柔区天北路北延道路工程项目中的拆迁补偿相关事宜授权如下:一、授权受委托人代表本人办理本次拆迁与本人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接受评估结果、签订相关法律文件、领取补偿补助奖励款项(将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款项打入受委托人指定账户内)等。二、受委托人代表本人对第一项所述事项行使同意、变更、放弃、确认等权利,并签署相关文件,本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或委托人书面通知终止授权时止。王某军和王某强分别在委托人处和受托人处签字。
2018年8月30日,搬迁人(甲方)北京市怀柔区X村人民政府与被搬迁人(乙方)王某强签订了《怀柔区天北路北延道路工程项目宅基地搬迁补偿协议》。
2018年8月30日,搬迁人(甲方)北京市怀柔区X村人民政府与被搬迁人(乙方)王某军签订了《怀柔区天北路北延道路工程项目宅基地搬迁补偿协议》。
2018年9月7日,李某兰将王某军起诉至我院,要求:1.与王某军离婚;2.位于北京市怀柔区1号拆迁款约780万元,其中50%归李某兰所有;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王某军负担。2018年9月17日,我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载明:一、李某兰与王某军离婚;二、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另行解决。
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怀柔区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X村×号院,1975年审批房基地,批给王某国、张某丽建房,至今没有翻建。在新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误写王某军名字,实际产权归属张某丽所有。
2018年11月2日,北京市怀柔区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X村村民王某军与第二任妻子李某兰于1990年9月结婚,婚后王某军、李某兰夫妻二人为工作方便,搬到怀柔城里居住至今。1992年生有一女随父母居住至今,李某兰与女儿从未在X村1号院居住。
 
裁判结果
一、王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某兰拆迁补偿款247620元;
二、驳回李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搬迁补偿项目中,位于北京市怀柔区1号院内北房及院落在原告与王某军婚前即存在,该部分补偿款与原告无关。对于北房装修及②③棚房、⑤走廊及南侧棚子的建设,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的主张,法院按共同共有予以处理。④房屋,李某兰认为有一部分系其与王某军共同建设的,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此部分款项不予分割。
共有人为张某丽、王某军、李某兰、王某强。院内树木,法院根据树的胸径及高度确定其中胸径为45厘米的枣树1棵、胸径为15厘米的枣树4棵、胸径为28厘米的柿子树1棵、高为3米的海棠树3棵、胸径为10厘米的香椿树1棵及胸径为12厘米的花椒树1棵为张某丽自行栽种,其中胸径为8厘米的枣树5棵、胸径为6厘米的山楂树25棵、胸径为3厘米的山楂树19棵为张某丽、王某军、王某强、李某兰共同栽种。
搬迁补助及奖励项目中,原告并未提供残疾证,故法院认定残疾补助非对原告补偿。对于共同共有部分的补偿款,予以分割,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对于相应部分的财产,李某兰在搬迁时予以了配合,故对于搬迁奖励及补助法院按照比例酌情予以确定。因拆迁补偿款均已打到王某强的账户,故应由王某强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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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