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已购公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8-20
一、已购公房(房改房)的概念
已购公房(也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数量(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职工依照政策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缴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政府房产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的收入在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了相关的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已购公房的出售条件
首先需要优惠价转成本价
需提供材料:身份证、房产证原件、买卖合同原始购房协议原件,按原始购房协议所规定把补交的钱款缴纳给指定有关单位。
然后需要成本价转商
成本价转商品房税费:契税、营业税、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
需提供材料: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购房协议及原始发票或收据
三、已购公房再交易注意事项
公房都是以分配的方式分给本单位的职工居住,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逐渐按照房屋的成本价售房给本单位的职工。为了加快房改的进程,北京市鼓励一些单位按照市场价格来出售公有住房,2001年6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该通知,单位在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公房时,首先需要取得权属证明,其次是缴纳土地出让金,单位购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已缴纳出让金的商品房,在按照市场价向职工出售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单位自建、联建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尚未缴纳出让金的住房,需到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职工。
那么,以成本价和市场价购买的住房,是否存在产权上的区别?在再行转让时又有什么不同呢?
以成本价购得的房屋,虽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它不同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的标注,而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则可以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以成本价和市场价购得的住房,在转让时亦有所不同。
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再行转让时,出售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殖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而对于买受方来说,则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过户手续费、印花税、契税等。但应当注意,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二次交易时则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因为在第一次上市交易中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此时已完成了向个人私房的转化,而个人私房在交易时是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另外,对于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在自己主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也可作为商品房进行上市交易。
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房屋,由于已经取得了商品房屋所有权证,在性质上等同于私房,所以,在进行二次交易时,买卖双方只需按国家规定缴纳契税即可,不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因此,综上所述,如果你想购买已购公房,应先了解对方是以什么价格从单位购买公房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缴纳?如对方是以成本价从其单位购买房屋,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你在购买他的房屋时则需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对方是以市场价从其单位购买的房屋,那你就不需要再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了。这一点购房人应当清楚,并且针对以上不同的情况,在同卖方商议价格时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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