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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2

  导读:是不是只要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呢?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找法网婚姻法编辑将为您一一解答。

  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初相识,因原告长相出众追求者甚多,被告为了能拥有一见钟情的爱人,不惜到处举债满足原告的各种要求。认识两年多来在吃喝、购物、旅游上的花销达到十余万元之巨后终于获得美人芳心,双方于2012年5月在永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俗话说花钱容易赚钱难,婚后为填补原告无节制的生活花销,被告外出打工赚钱但仍无法支撑家用,原告因花销问题时常与被告吵闹,现一纸诉状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生活不只是吃喝玩乐,更多的是共同建立起好幸福、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的责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在生活消费上应量入为出,量入为用,为今后长远的生活打下经济基础。因此,驳回原告马某的离婚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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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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