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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保障房购买合同后,是否可申请公租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18

在承租公租房期间,参加摇号并签订经适房、两限房购房合同的,公租房承租合同原则上随即终止,租户需搬出,也不再享受租金补贴;而若所在区公租房房源富余,可待经适房、两限房竣工后再终止公租房承租合同。日前从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获悉,市住保办发布《关于石景山区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一些特殊情况给予了认定。

  其中显示,依据现行政策,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的家庭不得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的摇号配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参加摇号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原则上应终止。若本区公租房房源富余时,可待上述家庭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竣工后,再终止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

  对此,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可购买的保障房分为两种,一种是现房,被保障家庭签订合同后就可以安排入住;另外一种则是期房,购房后需等一年左右的时间才能领钥匙收房。目前全市多个区县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三房”轮候家庭都已经可以参与公租房摇号,海淀、石景山、朝阳等区已经有“三房”轮候家庭入住。为了保证供应,目前一些区域公租房出现了“房等人”的现象,因此可以视为公租房房源富余;希望区县在房源富余时,继续保留已签订购房合同家庭的公租房租赁合同。

  这份“批复”还显示,“三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因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三房”申请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的,在审核完成前,对该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予以冻结,暂停摇号配租。经审核,仍符合“三房”申请资格的,继续保留其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不符合“三房”申请资格,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终止“三房”备案资格,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公共租赁住房备案编号及备案时间不变;不符合“三房”申请资格,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终止其“三房”备案资格和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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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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