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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法院不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4

父亲去世后 儿子与继母为公房起纷争 法官提示_———

  小伟的父亲于去年去世。料理完后事,小伟与继母因公房的承租权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伟一家住在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内,小伟一直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由于父亲去世前半年才再婚,故小伟认为,家里的房子应由他来继续承租。

  对此,小伟的继母却坚持,小伟可以继续在家里住,但房子应由她来继续承租。

  双方争执不下,小伟起诉了继母,要求法院确认他对房屋享有承租权和居住权。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小伟对房屋享有居住权,驳回了小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陈春生法官:小伟是房屋原承租人的儿子,且户口亦落在这里,故小伟要求享有居住权,理由正当。

  但小伟要求确认他对房屋有承租权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对房屋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与房屋管理出租单位协商后,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公有房屋承租合同。

  也就是说,小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法院对此未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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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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