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房承租人,法院不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4
父亲去世后 儿子与继母为公房起纷争 法官提示_———
小伟的父亲于去年去世。料理完后事,小伟与继母因公房的承租权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伟一家住在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内,小伟一直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由于父亲去世前半年才再婚,故小伟认为,家里的房子应由他来继续承租。
对此,小伟的继母却坚持,小伟可以继续在家里住,但房子应由她来继续承租。
双方争执不下,小伟起诉了继母,要求法院确认他对房屋享有承租权和居住权。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小伟对房屋享有居住权,驳回了小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陈春生法官:小伟是房屋原承租人的儿子,且户口亦落在这里,故小伟要求享有居住权,理由正当。
但小伟要求确认他对房屋有承租权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对房屋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与房屋管理出租单位协商后,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公有房屋承租合同。
也就是说,小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法院对此未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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