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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09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条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均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抵押:
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是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四是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抵押时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的产权证明。由于尚未建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要求,存在抵押无效的法律风险,在信贷业务中不宜接收此种抵押担保。
  在办理国家作价入股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确认企业改制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二是要求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于企业办理完土地变更登记并能够提供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按照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办理抵押。
  外商企业在取得场地使用权时没有缴纳出让金,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场地使用费。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此,在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场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来确认场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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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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