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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该请求需什么条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离婚时如何请求损害赔偿呢?根据导致离婚的情形不同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重婚导致离婚的;第二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第三种是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第四种是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下面将针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做详细介绍。

一、重婚导致离婚的情况

重婚包括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的男或女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登记婚姻的重婚。另一种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即在登记婚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事实婚姻。这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根据刑法258条规定对于重婚者除依法解除其非法婚姻外,还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情况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此处“不以夫妻名义”是同居和事实婚姻的根本区别,并且要达到持续、稳定的程度才可认为是同居。对同居问题的明确期限,即双方共同生活达到规定期限,才可认定同居,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做出解释,此处应该理解为“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男女双方的通奸关系和姘居关系相比”。这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情况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就构成家庭暴力。严格意义上只要有暴力行为就可构成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种因为家庭暴力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四、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情况

家庭成员之间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构成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转化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有负担能力的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扶养、赡养的构成遗弃。这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导致离婚的,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就是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以上过错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或者双方要求按照对方相应的过错程度赔偿的,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一段失望的婚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结束之际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来弥补自己遭受的痛苦,因此婚姻中的受害者一定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以上关于“离婚时如何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相关问题的解答只是针对制度层面的情况解决方案,而现实中的复杂情况或者十分重要的取证问题等等还需要专业的律师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指导。因此建议婚姻中的受害者在专业婚姻家庭方面律师的引导下,拿到自己应得的赔偿以最快的速度脱离痛苦的婚姻开始崭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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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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