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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一、何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即有配偶者与他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5、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6、当事人必须前才能依法捉出损害赔偿请求;

7、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同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区别:

1、性质不同。(1)离婚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依据是物权上的共有关系,属物权法范畴。它是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2)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属于债法范畴。它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

2、条件不同。(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是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有共同财产、离婚事实。(2)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提起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为无过错,有过错一方实施了《》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存在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3、数额不同。(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与照顾子女、女方与无过错方利益。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一方分割所得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2)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不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受损害情况等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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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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