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可以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域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可以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基于此,目前房地产投资者已无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一般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一篇: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下一篇:没有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