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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否享有在父母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居住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1-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依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号院落内北正房五间、南正房五间、东厢房两间及西厢房两间归原告继承。

事实和理由:李父(2012927日去世)与李母(2014623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李某军、次子李某文、三子李某国、四子李某桐;女儿李某兰。李某桐于1998412日去世,育有两个女儿,分别为李某萌、李某珍。李父与李母生前签署《分家协议书》约定将名下房屋及院落中西边五间房屋归李某文所有,东五间房屋归李某国所有。为了维护李某国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文辩称: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如下:1.本案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某国居住使用,我从未向其主张过任何权利,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本案不存在诉的利益,纯属浪费司法资源;2.涉案院落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备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李某军、李某兰、李某萌、李某珍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李父(2012927日去世)与李母(2014623日去世)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李某军、次子李某文、三子李某国、四子李某桐;女儿李某兰。李某桐(1998412日去世)与张某淑(20091127日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女:长女李某萌、次女李某珍。

2004211日,李某文与李某国签订《分家协议书》。

北京市大兴区B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828日出具的房产证明显示:“李某国在2号有院落一处,该房屋始建于1981年······”

庭审中,李某国称前述协议书中东边五间指北正房五间,其主张的其他房屋是自己于2012年建造的。经本院向李某国释明,其主张的涉案院落内房屋未提交相关准建手续,只能主张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后经李某国申请,本院于2021424日前往北京市大兴区B村政府调取涉案院落房屋准建手续,未查到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另查明,李某国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3号。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号院落内北正房五间、南正房五间、东厢房两间及西厢房两间归李某国居住使用;

二、驳回李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案院落北正房五间为李父与李母生前建造,根据2004211日李某文与李某国签订的《分家协议书》,该五间房屋归李某国所有。涉案院落南正房五间、东厢房两间及西厢房两间均为李某国个人建造。李某文同意上述房屋归李某国居住使用,并主张其与李某国之间不存在争议,且涉案院落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备向法院起诉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对于李某文主张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李某军、李某兰、李某萌、李某珍同意上述房屋归李某国居住使用,不持异议。

综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2号院落内北正房五间、南正房五间、东厢房两间及西厢房两间归李某国居住使用。法院对于涉案院落房屋的分割,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也不涉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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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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