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拆迁所得安置房登记在父母名下子女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1-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由张某珊继承;2、李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中属李父的部分由张某珊继承。

事实与理由:李母与李父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李某莲、李某荷二个子女。李母于199696日去世。李父与张某珊于20188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李父于2019426日去世。王某国与张某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李母、王某刚、王某军、王某芳四个子女。张某华于199127日去世。王某芳于20191023日去世,李某萌系王某芳之女。王某国于1993127日与刘某玲结婚,二人未育有子女。王某国于2004126日去世。刘某玲于2018122日去世。刘某玲与前夫育有五个子女,即张某丽、张某琦、张某民、张某柳、张某旺。

张某柳于201467日去世,去世时未婚无子女。张某丽于20141010日去世,张某敏系张某丽之女。李父生前留有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归张某珊继承,现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我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某莲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张某珊提交的遗嘱系张某珊写好让我父亲李父抄写的,故这个遗嘱涉嫌胁迫应当无效。另外,张某珊主张的东城区1号房屋系拆迁得来的,我和我女儿是被安置人,故诉争房屋中应有属于我们的份额,且购买上述诉争房屋也使用了我母亲的工龄,应当将其他人的份额析出后再进行继承。诉争的朝阳区1号房屋中有我母亲的份额,应当予以分割。综上,不同意张某珊的诉讼请求。

李某荷、李某萌、王某刚、张某敏、张某琦、张某民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本案遗产继承问题由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王某军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法院依法确定的属于我的份额我不要,全部转给李某荷和李某莲。

 

本院查明

李母与李父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李某莲、李某荷二个子女。李母于199696日死亡注销户口。李父与张某珊于20188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李父于2019426日去世。王某国与张某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李母、王某刚、王某军、王某芳四个子女。张某华于199127日死亡注销户口。王某芳于20191023日去世,李某萌系王某芳之女。王某国于1993年与刘某玲结婚,二人未育有子女。王某国于2004126日去世。刘某玲于2018126日去世。张某丽、张某琦、张某民、张某柳、张某旺系刘某玲之子女。张某柳于201467日去世。张某丽于20141010日去世,张某敏系张某丽之女。

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一套系李父于李母去世后购买。李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一套取得于李母与李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庭审中,张某珊向本院提交了《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去世后全部遗产由我的妻子张某珊继承。立遗嘱人李父,20181122日。”李某莲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辩称上述遗嘱系李父在张某珊的胁迫下完成,应属无效。王某军、王某刚的质证意见同李某莲。其余被告均主张上述证据的效力由法院依法予以确定。

经本院核实,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莲、就本案诉争的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提起确权及共有物分割之诉。

 

裁判结果

一、李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一套由张某珊、李某莲、李某荷、李某萌、王某刚、张某敏、张某琦、张某民继承所有,其中张某珊占八十分之五十份额,李某莲、李某荷各占八十分之十一份额,王某刚、李某萌各占八十分之一份额,张某敏、张某琦、张某民各占八十分之二份额;

二、驳回张某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张某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此次继承,不持异议。王某军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给李某莲、李某荷,亦不持异议。

本案中,李某莲、就本案诉争的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另行提起诉讼,故上述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暂不予处理。

李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一套,取得于李母与李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李母与李父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荷、李某莲系李母、李父之女,张某珊系李父之妻,均有权继承上述遗产。李母之父王某国晚于李母去世,故王某国继承李母的遗产份额可转由王某国继承人继承。

张某珊主张上述房屋中属李父的遗产部分应由张某珊一人继承,并向法院提交了《遗嘱》一份予以证明,虽部分继承人对上述遗嘱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反证,故对张某珊提交的《遗嘱》予以采信,故李父的遗产部分应由张某珊继承。

 

分享到:

上一篇:借名买房纠纷——子女出资借父母工龄购房行为有效吗

下一篇:借名买房律师——父母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登记在子女名字房屋所有权纠纷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