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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夫妻离婚时签署协议一方主张自己不认字可否拒绝履行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4-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如下: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于2013628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9618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60万元,双方需要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协助办理”。现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涉诉房屋及车辆所有权移转手续,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与原告1999年相识,我们双方均有家庭,后来有了男女关系,2004年结婚,我拿我做生意的积蓄结婚,2014年原告父亲有一套房子,当时卖了,当时卖了700多万,原告分了200万,但是原告没有告诉我,涉案房产是两限房,我们就借钱买了这个房子。不同意把涉案房子归原告,因为我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因为我现在没有房子居住,离婚是原告逼着我离的,要求原告给我100万,如果不给我100万就给我涉案房产。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9618日离婚。同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婚后无子女;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楼房一套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60万元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人民币);四、双方需要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协助办理;其它没有财务债务任何问题”。赵某主张其不识字,离婚协议是被逼着签署,不知道房子归原告所有。关于赵某主张的对协议书内容不知情一节,没有证据对此情况予以证明。双方均认可涉诉房屋购买价格为90余万元。

201988日,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共同共有,该房屋为出让限价商品住房。

2019618日,王某转账60万元到赵某账户内。王某主张该60万元系协议书内的补偿款,赵某认可收到60万元转账,但其认为该款是多年照顾王某而给付的。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王某所有,赵某协助王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订立,在婚姻登记机关有存档,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现被告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故被告要求其按照协议履行之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签订协议时因不认字而不知道协议内容及其因照顾王某而收款60万元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赵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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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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