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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离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继承对方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3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依法分割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原告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得26.3%房屋份额。
事实与理由:王某川与张某兰系母子关系,被告李某山系张某兰配偶。张某兰生前有两段婚姻,李某山是其第二任丈夫。张某兰己于2011年11月28日因病去世,张某兰父亲张某强已于2003年去世,张某兰母亲李某丽已于2015年12月去世。
张某强与李某丽只有一段婚姻,生育了张某梦、张某芳、张某兰三位子女,张某强去世后李某丽未再婚。
张某强与李某丽去世后,留有涉诉房屋一套,涉诉房屋是张某强与李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清楚具体取得情况。张某强与李某丽生前并未留有任何形式之遗嘱。原告母亲张某兰先于李某丽去世,也没有留任何遗嘱,原告主张依法继承相应房产份额。现原、被告就分割事宜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关于赡养方面,张某芳、张某梦对李某丽所尽赡养义务确实较多,但王某川年龄较小,且对李某丽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张某芳、张某梦称王某川没有尽赡养义务也缺乏证据支持。张某芳、张某梦所述的对张某兰的照顾情况与本案无关。原告坚持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梦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
张某兰与第一任丈夫,即原告的亲生父亲王某川是于2000年3月离婚,我没有看到张某兰与李某山的结婚证,但是确实是同居。原告所述的张某强去世时间不属实,张某强实际去世时间为2000年11月17日。李某丽去世时间是2015年12月17日去世。涉诉房屋产权证现在在李某丽家里,是1998年张某强单位分的,张某强夫妻1998年出钱买的,房产证是1999年取得的,上面的产权人是张某强的名字,认可是张某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可原告所述涉诉房屋坐落。我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等其他交代遗产的书面材料。不清楚张某兰是否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我不同意完全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诉房屋,我要求我和被告张某芳各分得40%的房屋份额,原告王某川和被告李某山共20%的房屋份额。张某强2000年去世后李某丽还在世,对于张某强所占涉诉房屋的份额,我方同意平均分割,即李某丽应享有张某强房屋份额的50%,剩余50%由四位继承人继承,每人各得12.5%。李某丽去世后,对于李某丽所占的62.5%,我和张某芳应多分份额,原因是张某芳008年4月生病,到2011年11月18日去世,张某兰生病期间没有对李某丽尽更多的赡养义务。张某兰去世后,一直由我和张某芳照料李某丽,王某川也没有照看过李某丽,所以我们要求多分。
张某芳008年4月得病,一直到去世,王某川作为儿子,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王某川高中上了一年学就退学了,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张某兰在生病的三年期间一直都由我和张某芳照顾,包括张某兰去世后的所有后事都是由我处理的。我们没有看到张某兰留有任何遗嘱,所以我认为李某丽应该继承张某兰的遗产。对于涉诉房屋,我认为李某丽占的份额是较大的。王某川也没有对李某丽尽过任何的赡养义务,李某丽去世的事情也是我打电话告诉他的,葬礼当天之来过一次后就没有再露面,没有就涉诉房屋继承事宜协商过。
被告张某芳辩称,我认可张某梦所述的亲属关系、死亡时间、房屋坐落及取得方式。认可涉诉房屋属于张某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从2011年5月就搬到了涉诉房屋,在张某兰去世后,王某川从来没有照料李某丽,张某兰生病期间也是一直由我和张某梦照料,王某川没有付出。我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张某兰先于李某丽去世,我认为李某丽应当分得张某兰的遗产。我要求分得涉诉房屋50%的份额。
 
本院查明
张某强与李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女,即张某芳、张某梦、张某兰。张某强于2000年11月17日死亡。李某丽于2015年12月17日死亡。张某兰于2011年11月28日死亡。王某川为张某兰之子。张某兰与王某川之生父离婚后,与李某山于200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
涉诉房屋于2000年9月6日登记在张某强名下,王某川、张某芳、张某梦均认可涉诉房屋为张某强与李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某强名下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由原告王某川、被告李某山、被告张某梦、被告张某芳继承,份额比例为:原告王某川占二十四分之五、被告李某山占二十四分之一、被告张某梦占二十四分之九、被告张某芳占占二十四分之九。
二、驳回原告王某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强、李某丽与张某兰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涉诉房屋系张某强与李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死亡后均未进行继承。张某强死亡时间在前,其涉诉房屋份额由李某丽、张某芳、张某梦、张某兰继承。张某兰死亡后,其所继承的涉诉房屋份额由李某丽、王某川、李某山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张某兰先于李某丽死亡,故王某川作为张某兰的代位继承人,与张某梦、张某芳共同继承李某丽在涉诉房屋中原有份额和所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现到庭当事人均认可张某梦、张某芳对李某丽所尽赡养义务较多,故在继承李某丽遗产方面,应对张某梦、张某芳予以多分,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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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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