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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靳双权——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再继承个人份额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4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市大兴区1号楼房一套及地下室5号归原告王某刚使用。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某国是原告王某刚的父亲,被告张某芳是被继承人李某国的妻子。李某国与张某芳结婚之前购买了北京市大兴区1号楼房一套及地下室5号。李某国于2015年11月19日去世,其生前留有遗嘱,遗嘱的内容为:“北京市大兴区1号及地下室5号是小产权房,是我和张某芳结婚之前的财产,此房由儿子王某刚继承,本人身故后保险、抚恤金及所有补贴由儿子王某刚继承。”李某国去世后,其所留遗产一直未分割,现原告依法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芳、被告张某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论请求。
1、涉案房屋在被继承人王某国生前已经赠与给张某芳,故财产已经进行了处置,原告不享有继承的权利,我方也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我方对于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的款项不了解,也没有领取过,如果有相应的项,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本院查明
原告王某刚系被继承人李某国与案外人王某娟之子,1999年9月17日,二人经本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2007年8月8日,被告张某芳与案外人李某义协议离婚,婚生女张某梦(本案被告)由张某芳抚养,2014年5月12日,张某芳与李某国结婚。张某梦与张某芳、李某国共同生活。2015年11月19日6时33分,李某国因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死亡。
2007年9月27日,李某国与单位签订了职工宿舍楼购房协议,以262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公寓一套(以下简称:1号房产),以7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卖了8.55平方米的5号地下室一处。
王某刚提交一份遗嘱原件,遗嘱的内容为:1号房产为李某国婚前财产,由王某刚继承,其身故后保险、抚恤金及所有补贴亦由王某刚继承。该遗嘱书于2015年11月18日,由李某国口述,张某山代为起草,王某山见证。庭审中,王某刚申请张某山出庭作证,张某山发表证言:2015年11月18日,我与王某山应王某娟要求,前往309医院为李某国书写遗嘱,当时时间为下午3、4点左右,李某国意识很清醒,病房里好像还有另外一位病人,记得不太清楚。遗嘱书写完毕后,我与王某娟都给李某国宣读了。王某山出庭作证,发表证言:我是通过张某山与王某娟认识的,2015年11月18日大约5点左右,天已经黑了,我和张某山、王某刚在309医院病房见证了李某国立遗嘱的过程。病房还有另一张病床,当时病床上没有人。遗嘱书写后,李某国本人签字、捺手印,我没有给李某国宣读。
张某芳、张某梦提请证人李某山出庭作证,李某山发表证言:我是单位的门卫,与李某国关系要好,我知道张某梦与张某芳、李某国共同生活。2015年11月18日,因为李某国无法自理,从8:30到20:30都由我对他进行看护,我午饭都是买回来在病房吃的。因为他状态不好,大小便失禁,他不想让别人看望他,在病逝前三天就说不了太多话了,在我看护期间也没有别人进入病房。
张某芳提交一份手写赠与书,表明2014年5月16日李某国将1号房产与地下室无偿赠与给张某芳,并实际交付张某芳使用。王某刚就张某芳提交的赠与书内容是否是李某国所书以及赠与书内容与签名是否是同一时间所书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大兴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夏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6月27日,华夏鉴定中心告知:“签名与内容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的鉴定申请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进行;“协议是否为李某国书写”的鉴定需要补充样本材料。法院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样本材料。2017年9月4日,华夏鉴定中心出具了终止鉴定告知书。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大兴区1号房屋及地下室5号由王某刚、张某芳、张某梦共同使用,该共同使用不影响有权机关对房屋的依法认定处理;
二、驳回原告王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均无法证明遗嘱与赠与书的真实性,对于遗嘱与赠与书均不予认可。
被继承人李某国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某梦作为李某国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王某刚、张某芳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基于上述处理原则,对涉案房屋、银行存款、家具等依法进行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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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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