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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专有权和共有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12

  建筑物权益区分规则的主要内容,在《物权法》第七十条中有明确界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权益的区分必须建立在对权利客体即建筑物的合理区分的基础之上。建筑物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具有独立价值的专有部分,譬如甲购买的X小区内1号楼A幢B单元406房;另一部分则是不具有独立价值,而仅仅为专有部分提供支持辅助的部分,此部分不能单独作为交易客体,而只能为专有部分之权利主体所共同拥有,如一幢高10层楼房的楼梯。建筑物权益区分规则正是以此两部分之区分为基础的;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也就是区分专有和共有,目前的《物权法》规则正是据此设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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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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