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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承担的义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12

(1)业主要承担共有物权产生的费用,这是业主对共有部分承担义务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业主不能拒绝缴纳合理的物业服务费用,当建筑物需要维修时,当共有部分需要修缮时,业主不能拒绝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费用。
(2)业主必须要服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就共有部分所做出的决定。若此决定使部分业主的权利受到损害,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予以撤销。
(3)业主在行使、利用共有部分时,要遵守相关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不可分割,所以业主不得以放弃共有部分权利为由而放弃对履行共有部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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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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