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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买卖的私房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9

(1)所有权未经确认为合法或有争议的房屋。即所有权的归属尚不明确,有待进一步确认的私房。
(2)设有他项权利的房屋,他项权利人未允许的。如房屋上设有抵押权,而抵押权人不知道或知道后并未允许该房买卖的情况。
(3)其他共有人、承租人、承典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屋的共有人、承租人、承典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当这些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该房不能买卖或限制买卖。
(4)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房屋。公告拆除的房屋不得买卖。
(5)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限制交易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易的房屋。如违法或违章建筑、教会、寺庙、庵等宗教房屋;国家著名建筑物、作为文物古迹加以保护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在买受人的问题上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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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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