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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一、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1、离婚损害赔偿的物质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由于修正后的《》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订立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婚姻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

2、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婚外恋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无过错方只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补偿而无法借此来致富或使有过错的配偶方倾家荡产,应当说这种补偿性质的赔偿目前还是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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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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