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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通过本案为您解析为什么该案继承问题不适用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17

  案件介绍:

  牛宏努与朱紫鑫是夫妻关系,共生有两名子女。2011年,牛宏努与朱紫鑫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牛宏努的大儿子占用。2014年,牛宏努的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庭审中,牛宏努的大儿子表示,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怀柔法院判决,牛宏努的小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意见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牛宏努小儿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牛宏努小儿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牛宏努与朱紫鑫已于2000年去世,所留房屋一直由牛宏努的大儿子占有、使用,而牛宏努的小儿子也知道该事实但并未提出异议,至其起诉时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期限,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靳双权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一物共享所有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对外关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此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牛宏努的二个儿子都是其法定遗产继承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牛宏努的小儿子在2年后提出继承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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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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