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郭芙器与前妻生育2个子女,郭侬伊和郭龙义,均以成家。1986年,郭芙器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与郭侬伊的儿子郭守义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12月8日,郭芙器因病去世。郭芙器生前主要由郭守义赡养。1988年郭芙器与李某建造了一栋约200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和郭芙器与李某共有存款46400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继承的过程中,郭侬伊、郭龙义、郭守义与李某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意见与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郭守义的继承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守义对郭芙器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理由是郭守义是郭芙器的孙子,是直系血亲晚辈,不能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守义对郭芙器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理由是郭守义与郭芙器和李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郭芙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可分得遗产的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守义对郭芙器的遗产有继承权。理由是郭守义与郭芙器和李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郭芙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郭侬伊、郭龙义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靳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主要为,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郭守义并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所以将郭守义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乏法律依据。
郭守义虽是郭芙器的直系晚辈,但以郭守义之父郭侬伊还健在为由,忽视郭守义对郭芙器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剥夺郭守义对郭芙器遗产的继承权,与《继承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不符。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条是承认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可分得遗产的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即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可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或赡养较多的人。郭守义属于第二种可分得遗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郭守义从小就同郭芙器和李某一起共同生活,在郭芙器去世之前,郭守义对郭芙器尽了生养送终的义务,应认定郭守义对郭芙器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这两条都在于保护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合法权利。另一个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我国这种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的肯定。对郭守义的行为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对郭守义应适当多分得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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