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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各类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1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具体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他们的形式要件也不一样。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须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须遗嘱人亲笔签名;须遗嘱人亲笔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四项形式要件:第一,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第二,代书人须为见证人之一;第三,须有落款时间,载明年、月、日;第四,见证人(包括代书人)、遗嘱人均需签名。

  3、录音遗嘱

  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的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4、口头遗嘱。

  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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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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