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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1

  继承期待权又称"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一种继承权。该种继承权的享有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确定。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公证协会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关于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性质的解释为:从理论上分析,“继承权”一词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性质,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属于“期待权”,或者说是一种资格,不存在放弃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属于“期待权”,具有期待权性质,继承人在该阶段是不存在是否放弃继承的可能的。该说明的意思同时也符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继承期待权的法律意义在于:(1)属于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可抛弃或转让。(2)继承开始前亦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3)当其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作为确认之诉的标的。(4)享有该种权利的继承人可于继承开始时依法参加继承,不须另经确认。该种继承权本身尚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只有当法定的事实出现后,才能给继承人带来实际的遗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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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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