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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父母对赠与儿子未过户的房产能否行使撤销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15

  案件介绍:

  家住北京市密云区的魏国平夫妇育有二个儿子,分别取名魏宏盛、魏宏鸣,均已成家。2010年10月,魏国平夫妇写下遗嘱,将住房一栋以及房前屋后所有的山场和山场上的杂木果树确定给小儿子魏宏鸣并由其占有。随后,魏国平夫妇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也交与了小儿子魏宏鸣。后双方发生矛盾,魏国平夫妇于2013年7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儿子退出所占房屋及房前屋后所有的山场和山场上的杂木果树,交回所持土地使用权证。

  意见分歧:

  父母对赠与儿子未过户的房产能否行使撤销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国平夫妇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要求魏宏鸣退出所占房屋及房前屋后所有的山场和山场上的杂木果树,交回所持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赠与合同成立,尽管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魏国平夫妇已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与了魏宏鸣,魏宏鸣已占有、使用了该房屋,赠与合同有效,魏国平夫妇在没有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不能够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靳双权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尽管魏国平夫妇已将房屋交给魏宏鸣占有并使用,魏宏鸣也持有了与此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持有了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不意味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农村,现在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即对房屋只进行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不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也就拥有在该土地上建筑的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系不动产,应进行登记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魏宏鸣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其对受赠与的房地产在法律上不生效力,即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且其也不具有《物权法》第九条中但书部分所具备的情形。因此,魏国平夫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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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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