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女士起诉称:我是甲市乙区XX街55号XX小区5号楼2101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和我曾于2004年有业务往来,合作期间产生矛盾。2012年10月,被告找开锁公司强行进入涉案房屋,我随即报警,但被告拒不搬走,之后我在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腾房,在腾房诉讼中被告声称涉案房屋系借用我之名购买,并诉至法院要求我协助办理过户,经两审法院审理,生效判决驳回了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返还。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先生答辩称:我与原告针对涉案房屋是借名买卖关系,双方签有协议书,且该协议经法院民事判决确认了协议的效力,涉案房屋是我实际出资购买,原告就本案起诉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8日,原告与涉案房屋的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2011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确认书》一份, 2012年8月19日,原、被告又签订《确认书》,内容为:涉案房屋实际房主被告,要把房屋买卖款405万元汇入中国K银行,特此确认!后,被告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原、被告在《确认书》上签字时应视为《确认书》成立。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未发现两份《确认书》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对被告要求确认《确认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确认唐先生与杨女士分别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二○一二年八月十九日签署的两份《确认书》有效。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享有所有权向被告主张腾房;被告则表示涉案房屋是借用原告名义购买的房屋,实际物权人为被告,双方签有借名买房协议,且协议经法院判决确认有效。需要指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即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应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真实,如果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可直接根据该相反证据作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相反的事实认定。鉴于原、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且该协议已经被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有效,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而后再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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