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宋先生起诉称:我原是XX单位职工,诉争房产是XX单位的公有住宅,2000年公司未解决员工住宿问题,与我于2000年4月1日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由我享有该房的使用权。2001年5月10日,我缴纳房款,对该房进行了内部认购。因被告与我是朋友关系,我便将该处房屋借给被告居住,至今16年之久。近几年我想回该处居住,便向被告多次商议,要求其退还房屋,但被告却占据房屋,不肯搬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我位于XX单位房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女士答辩称:房子自2001年是由我出资购买的,由原告的哥哥以原告的名义购买,居住至今,我交的物业、供暖,今年还补交了一些费用。原告的哥哥也出了证明,证明是我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一直居住至今,原告诉求没有道理,应当依法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日,宋先生与甲市XX单位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由宋先生承租涉案房屋,租期自2000年4月1日起。2001年5月10日,甲市XX单位(甲方)与宋先生(乙方)签订《代购房屋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代购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61.24平方米,购房款总额为64302元,乙方所购住房只有使用权。房屋于2001年交付后,宋先生将涉案房屋直接交给王女士,由王女士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原告宋先生的哥哥宋某甲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屋由王女士以宋先生的名义购买。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根据涉案房屋于2001年交付后,宋先生就将涉案房屋交付王女士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的事实,并结合宋某甲出具的证明,靳律师认为宋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因王女士占有房屋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在上述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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