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先生起诉称:2013年11月,我准备在XX县城购买住房,因诸多原因,我与大女儿即被告孙小姐商量借用孙小姐的身份信息于2013年11月26日与甲市XX置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XX小区”20号楼1808号房屋,并以被告的名义与中国K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首付和按揭款均是由我支付。2016年6月,甲市XX置业有限公司已将“XX小区”20号楼1808号房屋交付我使用。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在特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确认我对“XX小区”20号楼1808号房屋享有所有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小姐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3年11月26日原告孙先生借用被告孙小姐之名购买甲市XX县A镇C地“XX小区”20号楼1808号房屋,由被告孙小姐作为买受人与甲市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原告孙先生缴纳购房首付款120288元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费1041元。2013年12月10日,被告孙小姐作为贷款人与中国K银行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银行按揭款从2013年11月27日至2018年10月17日均由原告孙先生支付。2016年6月甲市XX置业有限公司将“XX小区”20号楼1808号房屋交付原告孙先生使用至今,该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原告孙先生缴纳。另查,2014年9月8日被告孙小姐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载明“父亲(孙先生)借用大女儿(孙小姐)身份证购买A镇C地“XX小区”20号楼1808号房屋。特此证明。只是借用身份证,借用人:孙先生,证明人:孙小姐2014.9.8”。
四、法院判决
原告孙先生对甲市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XX小区”20号楼1808号房屋享有所有权。
五、律师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借名买房,就是借名人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支付关于房屋的一切费用,并且约定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本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由原告借用被告之名购买“XX小区”20号楼1808号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该房屋首付款及银行按揭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原告出资缴纳,此房交付后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一直居住至今,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原件均由原告孙先生持有。上述事实符合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特征,因此原告孙先生借用其女儿被告孙小姐之名购买诉争房屋,双方之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证明一份,双方未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但证明的内容及原、被告双方在证明上的签名均能证实该份证明实际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原告为借名人、被告为出名人的借名买房协议,而且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规定,故此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享有“XX小区”20号楼1808号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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