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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靳双权——父母帮子女付首付款的行为属于赠与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29

原告诉称
张父、张母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北京市1号房屋系二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得,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2、被告协助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原告张父名下。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夫妻关系,被告系二人之子。2001年11月,二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得北京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二原告是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已实际付清全部购房款。房屋交付至今,一直由原告张父住用。现被告未经二原告同意,企图将房屋出售,原、被告为此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果,故而,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张某华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正确,即使存在合同关系也是一种事实状态,并非确权;原告要求确认合同关系,那么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也不存在将房屋过户至张父名下;2004年,诉争房屋登记到被告名下。
 
本院查明
2001年11月20日,张某华与案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华购买诉争房屋,房价款为752666元(签署合同时张某华已支付购房款232666元,其中包含认购金2万元,张某华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52万元支付剩余房款)。2002年1月9日,张某华与案外人中国光大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张某华向该行贷款52万元,用于购买诉争房屋。2003年1月6日,张某华办理了诉争房屋的入住手续。2004年4月20日,诉争房屋登记至张某华名下。
庭审中,张父、张母出示了2001年11月27日的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张父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款213042元支付诉争房屋首付款)、张某华在中国光大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诉争房屋的房价款乃二人所付。张某华表示电汇凭证回单上收款人名称与房屋出卖人名称不符,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但认可张父、张母支付了诉争房屋的首付款,还代其偿还了部分贷款,并表示这些钱款是张父、张母为了让其在北京市工作生活所做赠与。另,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张某华为此二人之子。
 
裁判结果
驳回张父、张母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父、张母主张某华人与张某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然而,张父、张母与张某华之间没有借名购房的书面协议。张父、张母主张与张某华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约定,但张某华不予认可。张父、张母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张父、张母有支付过诉争房屋购房款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二人与张某华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张父、张母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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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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