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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约定五年后过户是否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8

        李某与刘某是表姐弟关系,刘某为北京人,李某的户籍不在北京市。2001年刘某申请到经济适用住房指标。随后他与表姐李某达成口头协议,他将该指标转给李某,待5年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2001年7月刘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昌平的一处经济适用住房,并在银行办理了房屋贷款。

  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并于当年11月入住此房,李某一直负责偿还贷款及支付相关物业费用、供暖费等。

  谁知5年过后刘某反悔了,他于2006年9月向银行支付了剩余贷款后,将抵押在银行的房屋产权证取回,并在2007年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争议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为他本人。

  李某则提出反诉,要求刘某将争议经济适用房过户给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在房屋购买5年后办理过户手续,现条件已具备,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该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刘某将争议经济适用房过户给李某。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二审审理,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刘某为争议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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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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