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0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上一篇: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下一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