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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2007年11月19日颁布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表现在:
第一,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比如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比如供应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此外,针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有如下特殊规定:
1.可以申请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企业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限于两类:第一,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该两类企业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还要满足三个条件:(1)拥有自用土地,并且该土地不得是该单位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因此,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该两类企业才可以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3.集资建房款项的使用要求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4.剩余房源的管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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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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