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政策怎样完善?
1.1政府必须恪守维护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利益的社会保障性政策立场
要以人为本,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政策,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人居权利。近年来我们逐步实现了住房分配的货币化、房屋供应的市场化。但是,从过去几年来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投资规模和建设面积的现实来看,虽有增长,但政府宏观调控的成果不大。政府的目标应该是保障公民对房屋的使用权。
1.2以市场为导向,以有效需求为基础,合理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福利成分,但不是福利房,而是微利商品房,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和其特殊性,实行货币分配和商品交换,其生产和建设必须符合商品经济的规律,以销售为基础,实行以销定产。首先,应根据中低收入职工的家庭收入水平、家庭结构和文化背景等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动态地制定每年的开发计划。其次,按照中低收入职工对住宅的耐久性、安全性、适用性、便利性、卫生性、舒适性和经济性的要求,合理进行规划设计;第三,考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通过银行信贷的支持所能接受的支付能力,同时保证开发商的一定利润的情况下,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第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有竞争实力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利用其质量、信誉和品牌,进行规模经营,降低成本,赢得市场。
1.3严格控制购买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面向中低收入的家庭,但实际上,一些高收入家庭为了投资增值的目的,也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不仅造成不公平,也扰乱了房地产秩序,影响了一般商品房的正常经营。因此,应根据职工工资、收入和家庭结构等因素,综合界定中低收入人群,并实行严格的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和审核制度,同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参与监督,从而做到市场细分,理顺房地产市场关系,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之目的。
1.4拓宽供应渠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
(1)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形成“以普通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为主;以高档住宅市场和廉租住房市场为辅;以经济适用房为必要补充”的完善的市场体系。
(2)大力发展合作建房。合作建房不以营利为目的,由社员共筹资金、自我服务、自己管理,具有鲜明的社会互助性、群众公益性和管理民主性等特点。因此在解决收入较低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新贫困人口、个体劳动者、大量的城市新增人口的住房问题中有着独特的优势。
1.5从制度上健全法规,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公正
我国要尽快建立、完善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依据这些法规,地方政府还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保障措施,这些部门应是代表地方政府的决策协调机构。目前,由于我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国务院、省两级是没有的,地市、县级有的单设、有的合并在建设等部门,体制不顺,因此建议设立住房管理局,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处、廉租住房管理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住房货币补贴审核处等处室,这样既便于各部门的协调,又大大节省了行政成本,同时政策的延续性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如何改变经济适用房的补贴方式?
我国当前的经济适用房政策采用的主要是“间接补贴”方式,这种补贴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为此,建议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的“间接补贴”方式为“直接补贴”方式。具体包括:
①改变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然后将此项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补贴;
②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可直接领取政府的货币补贴款,并且采用先买后补的方式;
③经济适用住房每户补贴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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