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担保的相关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8
经济适用房的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贷款的抵押物、质物应当符合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质押)的,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由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及事项,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借款人对在建工程的自有投资应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必须到当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有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