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7
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政策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手段。其内容包括:
补贴对象:中央国家机关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补贴类型和水平: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基准补贴额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房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北京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为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2005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调整为2000元。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3元。2005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6.5元。
资金来源: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
补贴面积标准:与公有住房出售面积标准相同。
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是住房是按照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则职工可以领取购房补贴;如果是按照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则职工不应再领取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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