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经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申请 >

国家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7

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政策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手段。其内容包括:
 
补贴对象:中央国家机关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补贴类型和水平: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基准补贴额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房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北京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为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2005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调整为2000元。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3元。2005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16.5元。
 
资金来源: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
 
补贴面积标准:与公有住房出售面积标准相同。
 
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是住房是按照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则职工可以领取购房补贴;如果是按照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则职工不应再领取购房补贴。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国家机关公务员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政策

下一篇:教师申请经济适用房补贴的步骤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