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8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