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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审核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9

(1)经济适用房实行购买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供应对象和家庭收入标准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优化、完善现行的审核方式,建立购买资格公示制度,利用住房档案、公积金缴存和医疗保险等管理系统,完善综合审核手段,加强购买资格审核,避免不符合条件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地税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3)完善综合地价款缴纳方式。将经济适用房上市补交3%综合地价款的规定,调整为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同地段商品房应缴纳地价款的相应数额或比例进行公布并收取。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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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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