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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格出售时,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综合地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0

新规定明确,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参照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住房指导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成交价低于指导价格的,按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高于指导价格的,按实际成交价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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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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