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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情况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5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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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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