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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9


目前我国并没有取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方式,作为公开竞价出让的一种补充,该种出让方式受到严重的条件限制。协议出让中的土地出让价格最为关键。对已依法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政策性处置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原出让合同约定或行政规定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处置;原出让合同或行政规定未限定收回使用权的,仍可以通过评估市场价和按市场价补缴差价的方式处置。依据部门规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006年8月1日实施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了五类情形可纳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范围:  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2006年8月3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和《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将工业用地划出协议出让用地范围。 

【律师提示】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决定废止)规定的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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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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