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土地权属 > 集体建设用地 >

城镇私房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4

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城市私房所占土地使用权存在年限的规定。实际上,这种城市私房是解放前后通过购房获得私产,因土地公有制后全部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有称为城市宅基地使用权)所致。但这种土地使用权属于出让还是划拨,一直没有法律规定。故目前,对于该类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年限的,可通过房屋继承途径由继承人继承,房屋毁损或灭失后可以修复或重建,只是要经过必要的批准手续。

【律师提示l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曾规定:“本法施行前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视同划拨方式取得;但是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但在对草案审议期间,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如果需要,可先由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以登记为准。但相当部分的城市私房,只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注册,而对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没有进行过登记,即房屋所有权人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笔者以为,该城市私房的所有权人只对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建设用地使用权。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制度概况

下一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续期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