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面积限制及用途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2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可分割,超过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房屋重置价格对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割,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实践中,对单户拥有的宅基地超标的,应当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5 -49条、51条的规定,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其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存在超标宅基地分割的情况,即按农民宅基地使用分配制度的一般原则,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并不限于居住之用途。因此,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虽然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无此条款,但事实上,农民利用现住房及宅基地从事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普遍现象。它既符合长期以来的习惯,也有利于今后的农村经济发展。当然,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应以保护环境和尊重相邻人居住安宁为条件。权利人利用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从事小规模的、无污染、不扰民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法律上应予承认和保护。